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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743华达与陈开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达,陈开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743号原告:华达,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龙,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荣,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主要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华达与被告陈开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人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华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开荣、人保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华达负担。审 判 员 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腾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