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北京新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北京新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08号原告:王文杰,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新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北口东侧2号。法定代表人:胡安年,总经理。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北京新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王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文杰负担。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