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妃妹与林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妃妹,林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983号原告:黄妃妹,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林耀明,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黄妃妹诉被告林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妃妹、被告林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妃妹诉称,2017年1月24日,被告林耀明因经商需要资金向原告黄妃妹借款30000元,定于三个月内偿还,每月还款10000元。但被告林耀明不守信用,至今分文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还款。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林耀明给原告黄妃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林耀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耀明辩称,我向原告黄妃妹借款30000元属实,但我已经偿还原告4000元,现在只拖欠原告借款26000元。因目前经济困难,我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林耀明向原告黄妃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时被告林耀明在借据中写明:借到黄妃妹人民币30000元,定于2017年4月24日前还清,每月还款10000元,否则按法律规定处理。借款后,被告林耀明在2017年4月和5月二次归还原告4000元,拖欠原告黄妃妹借款本金26000元。原告黄妃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庭审中,原告黄妃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林耀明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林耀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借据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林耀明拖欠原告黄妃妹借款人民币26000元,原、被告在庭审时均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林耀明在借款后不依约向原告黄妃妹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黄妃妹要求被告林耀明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妃妹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8日即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妃妹负担50元,由被告林耀明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