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4792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建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792号原告: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2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徐文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建斌,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和顺物业管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汤勇虎书 记 员 丁燕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