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郭秀峰与牛凤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峰,牛凤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199号原告:郭秀峰,男,1967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牛凤友,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郭秀峰与被告吴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郭秀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秀峰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