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4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民与刘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民,刘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1371号原告:段民,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范子乐,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刘萍,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民诉被告刘萍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民承担。审判员  樊合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