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卿明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卿明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253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曦。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明学,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安岳县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卿明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卿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