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文合与高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合,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合,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杨,男,196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6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杨的款61485.00元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