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闵天刚与曹让福曹礼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天刚,曹让福,曹礼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503号原告:闵天刚,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让福,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曹礼青,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天刚与被告曹让福、曹礼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兴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天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闵天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