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进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调解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7)皖0604行赔初7号原告张进,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4669474259B。法定代表人史庆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侯长林,该镇武装部长。原告张进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张进赔偿款550016元;二、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德力审判员 牛新华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