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运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丽,运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丽,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运万庆,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王文丽与运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029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31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运万庆;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捌万玖千贰佰元整;未支付的合法利息未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文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9日发还王文丽案件款20000元,2016年10月12日发还王文丽案件款50000元,2017年5月24日发还王文丽案件款12000元,现经网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