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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35号被告人熊志明、熊焰盗窃案件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明,熊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志明,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从湖南省德山监狱解回重审。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熊焰,男,1980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3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志明、熊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小玲、人民陪审员刘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储梦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志明、熊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志明、熊焰二人骑摩托车到桃江县马迹塘镇泗里河南家园附近,盗窃停放于该处附近的无牌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被告人熊志明负责开锁及发动车,被告人熊焰负责望风,盗得该车辆后被告人熊志明、熊焰将该车以8000元卖给在沾溪开药店的龙江(另案处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00元。经查,该被盗车辆系宁乡县双凫铺镇双凫铺村左某于2012年2月15日凌晨被盗车辆。案发后,被告人熊志明于2017年2月13日因本案从湖南省津市监狱解回重审,被告人熊焰于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桃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另查,被告人熊焰于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犯罪同案人熊某的住所线索,并带公安民警到现场指认住所,公安机关得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熊某。被告人熊焰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2016年2月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焰确有悔罪表现,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实际已执行刑期3年8个月12日,尚有余刑3年3个月18日)。桃江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假释人员熊焰有漏罪,于2017年2月14日对被告人熊焰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志明、熊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立案决定书、对罪犯熊志明解回重审函、被告人熊志明、熊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熊志明、熊焰的到案说明、被告人熊焰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人的情况说明,(2012)桃刑初字第434号、(2012)桃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2016)湘09刑更235号刑事裁定书;证人喻某、龙某、符某、刘某、左某、熊某、肖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志明、熊焰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明、熊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熊志明、熊焰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志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同案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两罪并罚。被告人熊焰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供犯罪同案住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可以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假释,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两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235号对被告人熊焰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被告人熊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志明的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熊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焰的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被告人熊焰前罪已执行的刑期3年8个月12日和本罪被刑事拘留羁押31日均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王小玲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