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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俊鹏与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鹏,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27号原告:徐俊鹏,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Ⅱ-5地块(芳草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婵,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俊鹏与被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晓勤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