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雨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雨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52号申请人:刘雨生,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刘雨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雨生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王玉珍系母子关系,王玉珍于1995年2月26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玉珍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玉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成都市。申请���刘雨生系王玉珍与刘步云夫妻的独生子,刘步云已于2016年5月11日因病去世。2014年4月3日,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街道办事处万晟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称,王玉珍于1995年2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4年4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新鸿路派出所在前述证明上盖章确认。本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王玉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玉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玉珍离家出走已长达22年之久,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公安机关及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雨生作为王玉珍之独子,在王玉珍的配偶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现申请宣告王玉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玉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