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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863211-5。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新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66170-9。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48号。法定代表人杨惠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