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建刚与山东益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刚,山东益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200号原告:张建刚,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被告:山东益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越河辖区来鹤小区沿街11号。法定代理人马洪岗,董事长。被告:王玲,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原告张建刚与被告山东益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张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9万元及利息2%;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玲与马洪岗为法定夫妻关系,山东益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马洪岗个人独资公司,2016年10月份马洪岗车祸意外身亡,马洪岗因经营公司需资金周转向张建刚前后共借19万元,用期1-2年,到期后多次向被告马洪岗催要,均以经济困难为由,尚未偿还,为维护张建刚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益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岗已亡故,马洪岗及公司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