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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国俊、邵红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俊,邵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592号申请执行人:许国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邵红梅,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俊与被执行人邵红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