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0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华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华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89号原告: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金时代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4HT09C。法定代表人:李卫良,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华通,男,成年人,住楚雄市金时代华庭***幢**号。原告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金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