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011吕勇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11号原告:吕勇,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勇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吕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勇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审 判 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吴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