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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向兵、严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兵,严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向兵,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严智,男,仡佬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严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向兵42213.90元及利息(以42213.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29元、执行费5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兵以被执行人严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瑞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