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温祖叶、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祖叶,温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号申请执行人温祖叶,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东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温祖叶申请执行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成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