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志勇申请执行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勇,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27号申请执行人卢志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鑫苑中央花园东区13号楼东2单元3层1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玲,总经理。卢志勇诉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志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产、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0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