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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连中与王吉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中,王吉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522号原告:黄连中,男,193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峻,桐柏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吉良,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黄连中诉被告王吉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销对被告王吉良的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连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连中负担。审 判 长  杨 珊审 判 员  李华玉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