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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永年与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年,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朱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2行初75号原告朱永年。委托代理人孔祥健(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押华(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友连,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钱世华(特别授权),兴化市垛田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富(特别授权),兴化市垛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朱国友。原告朱永年诉被告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永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