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814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14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洪X,总经理。被执行人方X,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由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方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X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X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