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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814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14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洪X,总经理。被执行人方X,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由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方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X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X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