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欢懂与郑晶晶、丁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懂,郑晶晶,丁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386号原告:陈欢懂,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杨俭,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晶晶,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丁雪敏,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欢懂为与被告郑晶晶、丁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欢懂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欢懂以与被告郑晶晶、丁雪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欢懂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舒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