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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张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军,张恩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71号原告:张玉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蛟河市白石山镇。被告:张恩福,男,1957年2月20日,住蛟河市白石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军与被告张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玉军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