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张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军,张恩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71号原告:张玉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蛟河市白石山镇。被告:张恩福,男,1957年2月20日,住蛟河市白石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军与被告张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玉军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