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昊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河北昊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3662号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法定代表人任金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昊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27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争,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励锋、郭沙沙,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昊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缓交),由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