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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新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新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086号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贵才,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新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陈宏,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林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新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