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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 郑为一、张燕、薛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为一,张燕,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羌州路中段。委托代理人:唐生华,男,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郑为一,男,生于1975年5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燕,女,生于1974年5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薛刚,男,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6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206523.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执行费29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红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