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练庆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庆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庆红,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2005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庆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庆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练庆红于2017年1月31日下午驾驶摩托车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河边沿堤二路,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石锅鱼”饭店门口的粤F×××××新动力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没有熄火,便将该摩托车盗走,放到马坝东华围村其租住的院子里,第二天下午将该摩托车骑回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会练屋村28号其家院子里停放,后将该车号牌拆下。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练庆红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有关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估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练庆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05)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武江监狱(2009)武监放字第41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丘某、朱某、李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练庆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练庆红有盗窃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练庆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练庆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