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017-8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春玲、杨新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玲,杨新丽,刘秀菊,齐润新,刘彦强,陈凤起,邵永臣,宋桂香,孙春喜,付国安,刘小霞,周光斌,李红梅,刘恩红,屠相友,胡吉莲,陈衍增,宁书娟,赵玉廷合计,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017-8003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杨新丽、刘秀菊、齐润新、刘彦强、陈凤起、邵永臣、宋桂香、孙春喜、付国安、刘小霞、周光斌、李红梅、刘恩红、屠相友、胡吉莲、陈衍增、宁书娟、赵玉廷合计19人。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杨新丽等19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883—8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杨新丽等19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737544.61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杨新丽等19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杨新丽等19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737544.61元(具体明细为张春玲92495.24元、杨新丽90659.95元、刘秀菊111954.57元、齐润新618**.3元、刘彦强166725.29元、陈凤起154059.59元、邵永臣78209.82元、宋桂香90249.7元、孙春喜106330.53元、付国安157645.05元、刘小霞46265.07元、周光斌44063.68元、李红梅19069.99元、刘恩红63469.55元、屠相友65056.96元、胡吉莲35802.48元、陈衍增185256.97元、宁书娟103019.33元、赵玉廷65344.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