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云霞、王青云等与任晓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霞,王青云,尚长玉,任晓利,韩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598号原告:孙云霞,女,汉族,1949年3月4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王青云,女,汉族,1963年8月22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尚长玉,男,汉族,1952年9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任晓利,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韩应,女,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孙云霞、王青云、尚长玉诉被告任晓利、韩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霞、王青云、尚长玉撤诉。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霄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