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陈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6231510X。代表人戴涛,行长。被执行人陈治国,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林丽丽,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陈治国、林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134642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