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翠锦、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锦,黄丽萍,黄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黄翠锦,女,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丽萍,女,壮族,平果县国税局职工,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金刚,男,壮族,平果县布见水库职工,住所地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黄翠锦与被执行人黄丽萍、黄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丽萍、黄金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翠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丽萍、黄金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翠锦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龙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