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文举、香胤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举,香胤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3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举,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香胤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9号4-2-03室。法定代表人王金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举与被执行人香胤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3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举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香胤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722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文举于2017年5月2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杨文举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7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文举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