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正学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学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475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学,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正学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将其10.8732亩责任田以租赁方式转让他人用于建设构林瑞海面粉厂,从中非法获利12万元。经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其中基本农田7.1347亩,一般农田3.735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土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证人杨某、尹某、范某、王某1、刘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等人的证言、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类证明、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学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正学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