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辉平与许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平,许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81号原告:张辉平,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少雄,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辉平与被告许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辉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辉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辉平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