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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辉平与许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平,许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81号原告:张辉平,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少雄,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辉平与被告许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辉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辉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辉平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