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任增英与山东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增英,山东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增英,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周,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任增英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增英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任增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增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增英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