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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锡滨与张伯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滨,张伯兴,无锡市宏图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590号原告:张锡滨,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勤、陈雨,均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兴,男,1943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第三人:无锡市宏图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春星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1358996744)。法定代表人:张伯兴。原告张锡滨与被告张伯兴、第三人无锡市宏图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张锡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伯兴向宏图公司归还借款4427123.34元。事实和理由:2000年7月3日,宏图公司登记开业,股东为张伯兴、张锡滨,同时张伯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锡滨担任公司监事。在张锡滨了解宏图公司财务情况时发现,宏图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伯兴在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多次以借条、收条的形式向宏图公司借款合计4427123.34元。张伯兴的这种行为对宏图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失。张锡滨作为公司监事,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宏图公司于2000年7月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72万元,张伯兴出资58万元,持股80.5556%,张锡滨出资14万元,持股19.4444%。张伯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锡滨任监事。本院认为,监事(会)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本案中,张锡滨是宏图公司监事,应以宏图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现张锡滨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不是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锡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利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茆倩娣书 记 员 张 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