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民初8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新生与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生,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573号原告:高新生,男,1960年6月1日出生,北京医院医生,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原告高新生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渠阳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生,被告物美公司、被告美廉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其中包括肇事送货职工、当日值班经理、超市负责人、物美公司负责人)向原告高新生作出书面道歉信;2、赔偿原告高新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赔偿原告高新生包括误工费、通讯费(手机费、漫游费)、交通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1500元;4、支付受害人每天高血压病治疗费用,直到治疗完成为止,双方签订协议书;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物美公司和被告美廉美公司承担;6、若由本案引发的后续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被告物美公司和被告美廉美公司一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日(正月初六)中午12时30分许,我和妻子张群两人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美超市购物,约下午一点左右将所购的大量食品、用品推至该店一层正门前,且将私家车移到此处准备装车(以前也曾这样装过所购物品)。今天当我们的车先停到位后,此超市的一个送货员(男性、穿工服、20多岁)立即将他的工作用送货车挡到我们车前,同时说:“你们干嘛停这儿?”,我妻子顺嘴说了一句:“只你能停在这儿呀”,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听完后立即将他的送货车移到我们车前,故意挡住,控制住我们移车。见状,我立即下车与他理论,此时他非但没有移开的意思,更有甚者当即挥起他的车锁欲砸我的头部,幸好被我妻子和周围观众夺下并控制(现凶器仍在我处),才避免了一场灾祸的发生。可是因此在我们老年人的心灵上立即产生了他为什么要欺负老年人?为什么限制我们的出行自由?为什么明知是自己的错误还不道歉、还要故意阻拦我们移车,难道他的背后有什么隐情等等的思想负担,导致之后的精神郁闷;一想起这个纠纷就难以睡眠、无法正常生活的烦躁等精神异常表现的发生,最终我二人被引发了经医院确诊的高血压病。当时的我立即返回到超市总服务台向店内前台人员投诉(店内有监控为证),并要求当时的值班经理出面教育自己的员工和协调解决此纠纷,能使我们的车平安离开。可是又让我们顾客失望的是经理并未出现,来了一个微胖女人,当面劝了几句见仍无效果,就自嘲地说我也解决不了,悻悻而去(据事后我方了解,此女人并非值班经理)。此纠纷持续了长达1个半小时以上的时间,终了还是在众多围观的顾客和群众的劝说下,送货员才很不情愿的推开他的货车,放我们离开,否则我们还不知要被控制到什么时候?至今我们对该超市的管理、员工教育、欺负老年人、限制我们的身体自由,导致二人高血压病的发生,以及对突发纠纷的处理方法仍然心存气愤。特别是我们向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投诉之后,她(他)们还是迟迟不予依法、合理地协调解决,至今我方对所起诉的两个被告当事人、美廉美超市(亦庄店)以及物美公司四方被告都没有出面做任何道歉和赔偿之举心存愤慨。在我们再三打电话催促下(约事发后3周左右),一位自称是物美公司领导的男人,打电话到外地(当时我正在外地办事)了解此纠纷,但其态度完全没有致歉的意思,认为这只是个不足为奇的小事,还讥讽地问我服用的高血压药市场价格是多少、一小时停车费是多少等等……,这无疑又在我和家人受伤的心灵上撒了一把盐,导致精神崩溃,我们气愤地挂断电话,此后被告方再无一人过问和处理并解决此投诉。迫不得已我们只得求助贵法院出面主持公道,解决此纠纷,以慰疗我们这对老年人的精神,尽早回到我们日前正常和谐的生活中来。我已是57岁的老人了,现不得不每天必须服用高血压药(络活喜和代文药物);我妻子(52岁)血压也要用药物控制,事发当天血压高达160mmhg。由于无缘无故且无任何准备精神上受到如此沉重打击;投诉问题至今还无人合理、依法解决。我们只有依靠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老人们的合法权益,以获得纠纷的解决;同时也能对被告达到加以教育的目的,为社会和谐与稳定做些贡献(在事发当时送货人曾扬言:“我就是惹事了,你怎么着!”),对如此的年轻人若不及早教育,恐怕日后还要干出更加违法的、伤及国家、社会和民众的违法事情来。被告物美公司和被告美廉美公司辩称,关于第1项诉讼请求,我代表二被告公司向原告表示道歉;关于第2、3、4、5项诉讼请求,二被告不同意赔偿,因与本案无关。针对事实与理由,原告高新生去超市购物,车辆停在超市门口,按照规定车辆不能停放在超市门口,原告高新生也有过错。事发当天,超市配送员在超市门口更换电池,更换完电池就走了。原告高新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物美公司和被告美廉美公司一并发表质证意见,纠纷发生未给原告高新生造成实际损失,送货员未与原告高新生发生身体接触,原告高新生提交的医疗费,没有证据证明高血压的发生与本次纠纷有必然关联性,认为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交通费及通讯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日中午12时30分许,原告高新生与妻子张群在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美廉美超市购物。购物后在两人将所购物品推至超市一层正门前,且将私家车移到此处装车时,该超市送货员将配送车停在原告高新生的车边,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高新生到超市总服务台向店内前台人员投诉,后双方交涉无果,美廉美超市送货员将车移开,原告高新生及其妻子离开。事发后,美廉美超市工作人员与原告高新生联系,但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后原告高新生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也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高新生主张被告美廉美公司送货员限制其人身自由且蓄意伤人,值班经理及主管客服经理失职,被告美廉美公司与被告物美公司未解决纠纷,导致原告高新生及其妻子血压升高,造成了精神、经济、身体上的损失。被告美廉美超市和被告物美公司均主张送货员当时是在超市门口更换电池,因需要用锁锁车,所以把锁拿下来了,不存在送货员蓄意伤害顾客的情况。2017年6月8日,被告美廉美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向本院提交致歉信,对原告高新生及其妻子与该超市配送人员因停车事宜发生争执的事件表示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员工服务态度的培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高新生主张高血压的发生以及精神受损与停车纠纷有关,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高新生要求被告物美公司和被告美廉美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美廉美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已就双方因停车事宜发生争执的事件对原告高新生及其妻子张群作出了书面道歉,故原告高新生要求被告美廉美公司送货员、当时值班经理、超市负责人、物美公司负责人作出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新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高新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渠阳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