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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三洲与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三洲,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黄三洲。被执行人姚波。黄三洲与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37303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