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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建辉与王家平、于吉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辉,王家平,于吉立,杞县家平寄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324号申请执行人:董建辉。被执行人:王家平。被执行人:于吉立。被执行人:杞县家平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银河路。董建辉与王家平、于吉立、杞县家平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超期未结,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亮审判员  任晓飞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