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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秀兰与秦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兰,秦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537号之一原告:闫秀兰,女,汉族,1947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奎,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赟,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兰诉被告秦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秀兰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孙艳春审 判 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