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秀兰与秦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兰,秦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537号之一原告:闫秀兰,女,汉族,1947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奎,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赟,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兰诉被告秦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秀兰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孙艳春审 判 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