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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沛葵与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沛葵,曾继民,朱太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57号申请执行人李沛葵。被执行人曾继民。被执行人朱太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沛葵与被申请人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李沛葵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7)湘132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121万元的财产。经查,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双峰县中医医院有核磁共振项目的合作,其中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此合作项目中占股6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双峰县中医医院核磁共振项目中,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方所占价值121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间,该股份不得转让和被设置其它义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妙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湘1321执保57号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沛葵与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双峰县中医医院核磁共振项目中,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方所占价值121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间,该股份不得转让和被设置其它义务负担。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