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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嘉威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嘉威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571号之二原告: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悦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媚,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嘉威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崇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仪、高凤恩,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嘉威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4.87元,由原告江门市名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陈仲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慕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