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1176冯保英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76号原告:冯保英,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冯保英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原告冯保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保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保英撤诉。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