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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秀杰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秀杰,曹占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秀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占友。再审申请人曹秀杰因与被申请人曹占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秀杰申请再审称,我与曹占友系前后邻居,曹占友家的东跨院以前是他家祖宅,现住宅的西边是我家祖宅,根本没有后墙。曹占友先是靠武力向北侵占我家部分宅基地,后又在我家无人时恶意拆除我家南墙。2016年曹占友翻盖正房时向东移动侵占了15公分左右,而一、二审片面采纳调查笔录,该笔录没有具体地点和被调查人,笔录中提到的曹占友建房未超四至没有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房时正房应留40公分滴水,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曹占友原正房应向南移动40公分至50公分合理,法院无权判定宅基地界限。原政府裁决提到曹占友家北正房没留滴水,翻盖正房时应向前移动40公分左右建房。曹占友加盖正房应有批示,其私自加盖东跨院并向东侵占街道属于违章建筑。本着邻里和睦的愿望,我与曹占友接受各级政府的调解并达成协议,内容为我在老地基上修建南平房并出檐10公分,曹占友在现有新地基上修建正房并出檐20公分。根据现状和历史,两家之间的空隙应两家平分或自我家房檐外往南20公分为我家的滴水,归我家使用。据此,一、二审存在严重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曹秀杰、曹占友系南北院邻居,2009年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作出裁决,明确了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范围。曹占友翻建房屋时已经村委会确定四至,结合一审现场勘查情况,曹秀杰主张曹占友建房超出了其宅基地使用范围,缺乏依据。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曹秀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秀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