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蒋九妹与江苏信立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九妹,江苏信立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九妹,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立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44号。法定代表人: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蒋九妹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信立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九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蒋九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九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蒋九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杰明审 判 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凤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