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怀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穆怀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穆怀有,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怀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鲁志生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